(常工职院财[2019]4号)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9-11-01 09:30:1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872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常工职院财[201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条 学校采购遵循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预算内、预算外经费采购的所有项目均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学校的采购项目,需明确经费来源和采购人,1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同意、1万元(含)以上需经费分管校长同意。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

第七条 学校不可预见的紧急采购工作,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可先采购,事后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共计57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采购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宏观管理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四)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五)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和执行机构,是采购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有关采购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审核采购申请,评审确定采购方式。

(四)负责联系与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五)负责校内采购项目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发售,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发布中标信息,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七)配合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组织对供货商的评议工作。

(八)协同合同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及采购人进行合同会审。

(九)负责学校采购活动的信息管理及采购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

(十)负责组织招标代理公司的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接收处理质疑或投诉。

第十条 采购人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采购计划的编制和采购项目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立项和实施。

(三)负责项目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起草采购项目的潜在供货人资格条件。

(四)负责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负责采购合同的拟定和签订。

(五)负责推荐三家及以上的合格供货商,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供货商的资格审查和技术答疑等工作。

(六)负责采购项目的现场管理,负责检查中标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协调和督促合同的正常履行。

(七)组织采购项目的预验收。

(八)协调各职能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项目的维保及质保金支付等事项。

(九)负责采购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归档。

(十)负责对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接收和处理供应商、投标人、采购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业务活动的质疑或投诉,接受学校纪律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学校依法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由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招标项目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非招标方式项目,评审小组为三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成员采用随机方式从学校评审专家库抽取确定。技术、经济专家和验收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是某领域内公认的专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章  采购分类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是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校内采购。

第十四条 符合“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五条 未达到“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批量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投标管理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校内采购,情况复杂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单价1万元(含)以上,批量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组织校内比价采购。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后勤保障部组织实施。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家具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单价1千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货物;批量5千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后,由采购人直接采购。低于此限额的货物和服务,无需备案,由采购人直接采购(不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家具)。

第十八条 单价在 50 万元(含)以上或批量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单个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装饰、修缮工程(不含设备)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部及江苏省及其他政府部门对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采购、定点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需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组织采购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邀请招标是指对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需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组织采购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1.学校采购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须提供单一来源论证报告,采购工作委员会审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需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网上商城采购指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以下并在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可直接在指定网站进行采购,具体操作按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八)定点采购按照常州市及以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申请。采购人根据需要提前(项目拟实施前两个月)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 相关职能部门、经费分管校领导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采购项目所属总项目的立项论证材料。

3.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4.推荐三家及以上合格供货商。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采购政策审定采购方式,特殊采购方式报采购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校内公开(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程序

(一)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采购项目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发售,发布采购信息。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报名。

(三)招投标管理中心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四)采用随机方式从学校评委专家库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五)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

(六)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八)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人数应为三人及以上单数。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采购项目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发售,发布采购信息。

(三)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程序

(一)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时,采用随机方式从学校评委专家库抽取确定磋商小组成员,磋商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采购项目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发售,发布采购信息。

(三)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应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条款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为2家。

(五)磋商小组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校内询价方式采购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人数应为三人及以上的单数。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采购项目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发售,发布采购信息。

(三)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校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程序

(一)采购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采购人提交的单一来源论证报告。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收到对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采购工作委员会批准,同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三)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人数应为三人及以上单数。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采购项目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发售。

(五)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六)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设备,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采购人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抢修和紧急修缮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  合同的拟订、审核与订立

第二十九条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人、供应商各壹份。2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合同草案由采购人负责拟订。合同条款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一条 合同草案由采购人、招投标管理中心会签,合同管理部门审核。50万元(含)以上项目还需法律顾问审核、经费分管校长审批,重大项目需校长审批。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合同审核由合同管理部门另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采购部门负责人合同上签字,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成立。合同的管理参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是购销双方当事人(采购人、供货商)依照合同法规定签订的交易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物资名称、数量、价款、物资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验收方法及标准、交货日期、地点及供货约定、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三十四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必须按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常工职院审【2017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采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亲戚关系或有个人切身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可向学校纪律监督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计划进行采购的。

(二)向供应商泄露学校有关采购秘密或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开标后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向投标人泄露评标情况的。

(四)开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接受供应商的钱物,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

(六)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采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采购物资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常工职院国资[2017]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采购活动或特殊物资的采购,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完成采购任务。

第四十 使用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根据国家政策,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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