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0〕70号)
日期:2020-09-25 09:49:49  发布人:8000000582  浏览量:537

苏财购〔202070

 苏财购[2020]7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投诉人: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创业园2-301

法定代表人:叶青松

被投诉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滆湖中路33

法定代表人:吴访升

 

投诉人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对常州市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教务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常采公〔20200177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08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正方公司认为:1、该项目招标文件中企业资质评分项不合理;2、该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实施能力评分不合理。

(二)投诉请求

修改上述不合理条款,重新组织采购。

二、审查情况

2020725日,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常州工程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中需求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采购需求论证报告》。2020728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2084日,正方公司向常州工程学院提出质疑。202087日,常州工程学院对正方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正方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20814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企业资质评分项是否合理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评标办法企业资质中规定:1、投标单位具备①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软件运维服务管理体系认证③AAA级信用等级证书④企业诚信评级AAA级企业证书,全部具备得2分。缺少任意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2、投标单位具有①教务管理系统②教学质量保障系统③排课系统④选课系统⑤实践教学系统⑥大数据分析系统等上述著作权证书,全部具备得3分,缺少任意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正方公司在投诉中称:上述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限定性,不够全面;实践教学系统是智慧教务系统的子系统或业务功能模块,存在重复评分的嫌疑,明显是为特定的公司量身定制的,为了让特定的投标单位扩大与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分差,从而达到控标的目的,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常州工程学院在《投诉函回复》中答复称:企业资质类型数量众多,上述所列的资质评分项是为采购人基于本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所重视的评审因素,其中未发现任何一项资质为某供应商所独有,不存在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问题;教务系统应包含的模块和功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不同供应商产品之间存在差异,仅对教务管理系统做出要求可能出现本项目中其他核心功能不能满足的风险,因此对核心功能分别评审有其必要性,不存在重复评分的问题。

《采购需求论证报告》表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软件运维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对保障教务系统运行安全和良好的维护服务具有重要意义;AAA级信用等级证书、企业诚信评级AAA级企业证书考虑了企业信誉对项目成功实施的重要性,对企业信用作出的合理要求;考虑到目前市面上相关产品没有权威标准,为保障项目成功,对教育管理系统、教学质量系统、排课系统、选课系统、实践教学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等著作权证书同时作出要求有其必要性,也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二)关于项目实施能力评分是否合理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评标办法项目实施能力中规定:2、投标单位安排的项目经理等成员需具备如下资质证书:(1)项目经理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和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家证书(OCPOCM),每项证书1分,最多2分。(2)现场实施经理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和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每项证书1分,最多2分。(3)开发经理具备软件设计证书,1分。(4)测试经理具备软件评测师证书,1分。说明: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提供证书官方查询结果的验证截图。并提供上述人员的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社保官方查询网址及相关账号、密码进行核查。项目经理、现场实施经理、开发经理、测试经理的人员不能重复。

正方公司在投诉中称:项目经理、现场项目实施经理存在重复得分的情况,该项目招标文件将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和现场实施经理并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明显是为了让特定的供应商能够扩大和其他投标人的分差;如果存在现场实施经理,那么现场实施经理也只是负责现场的实施工作,根本不可能对公司的进行架构设计,因而具备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的评分设置和评分点不存在关联性,是不合理的,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经理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但同时具备0racle数据库认证证书(OCPOCM)明显和项目经理的职责关联度不大,不合理;提供人员的社保官方查询网址及相关账号、密码涉及个人隐私,会给投标人带来侵权的风险。该评分标准完全是为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量身定制的。

常州工程学院在《情况说明》答复:正方公司在投诉函中认同本项目作为一个中大型软件服务项目,为保障项目能高效、有序实施和推进,需要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士,同时又认为作为专业人士的现场实施经理资格要求不当问题无充分法律依据;采购人认为实施经理作为现场实施专业人士对交付的系统架构设计的深刻理解是保证交付质量的重要因素,因而采购人对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也就更加重视,并不是正方公司的评分设置与评分点没有关联性。

《采购需求论证报告》表明:对项目经理同时要求信息系统管理师高级证书和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家证书、对实施经理同时要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和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以及对开发经理要求软件设计师、对系统测试经理要求软件评测师证书等证书对保障项目顺利交付、成功实现项目技术要求具有重要意义,用来对潜在供应商作评估依据是合理的。

本厅经审查认为,根据常州工程学院向本厅提供的《采购需求论证报告》,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中所涉评分项(不包含招标文件 “项目实施能力中“说明”的要求)对项目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且非资格条件。正方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评分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第八章评标办法项目实施能力中“说明”要求“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提供证书官方查询结果的验证截图。并提供上述人员的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社保官方查询网址及相关账号、密码进行核查”的问题,因社保账号、密码等信息涉及投标供应商的隐私、信息,若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供应商认为该项涉及隐私拒绝提供,从而导致相关供应商对该评分项无法得分,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正方公司的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二)中部分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该项目还未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他投诉。

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925

核发:8000000582 点击数:537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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